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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关于2025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须知

作者:教务处审核员发布日期:2025-12-01浏览次数:0

考生:

2025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于20251213日(周六)举行,按照河北省、市教育考试院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别强调以下几点注意事项,请重视、认真做好准备并遵照执行,以免影响考试。

一、准考证打印

考生需在规定时间登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系统(http://cet-bm.neea.edu.cn/)首页,自行打印准考证,学校不下发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289:00起。

二、考试地点

请根据准考证上考试地点,自行前往参加考试。

中山校区: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1号;

建华校区: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309号;

政法学院校区: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569号,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校本部。

三、考试携带证件和物品

考生需携带打印好的准考证(电子版或准考证照片无效)、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电子版或照片无效),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得进入考试封闭区域和考场考试相关证件丢失的考生,应持考生所在学院开具的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和学生证参加考试。

另外,考生还需携带听力耳机以及必要的文具(如:黑色签字笔、铅笔、橡皮等)进入考场,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背包、书籍、资料、草稿纸、计算器等非考试用品。不要佩戴金属类饰品。

四、手机以及背包等非考试物品需要集中存放

考生只能携带“三、考试携带证件和物品”所允许的物品进入考试封闭区域,其余物品均为“非考试物品”,在进入考试封闭区域之前需要集中存放。

(一)中山校区和建华校区考试

1.在中山校区建华校区考试,且在考试校区住宿的考生

考虑到考生在校内住宿,请考生将所有非考试物品”存放在宿舍,只携带考试允许物品,直接进行排队安检,因此不再为在中山校区和建华校区考点住宿的考生设置非考试物品集中放置处,请考生务必注意。如因携带非考试物品无法通过安检进入考试封闭区域,需放回宿舍或自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时间耽搁及相关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2.在中山校区建华校区考试,校外住宿考生、跨校区考试的学生

为在校外住宿的考生、跨校区考试的考生,设置非考试物品集中放置处,请考生进入考点后,留意校园内非考试物品集中放置处位置引导标志,并按规定的划分区域进行有序放置。手机存放专人负责,请考生提前自行准备信封,将手机关闭并进行密封,信封表面写清考场号、姓名和手机号。存放期间,其他物品只准备存放地,无专人保管,请考生务必注意存取安全。

政法学院校区的考生

请考生提前自行准备信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后放于信封内并进行密封,信封表面写清考场号、座位号和姓名,在通往教学楼的通道摆放有整理箱,考生须将信封放于标记对应考场的行李箱中,不得携带信封通过安检门。考试结束后整理箱会由老师送往对应考场,考生领取写有本人姓名的信封后即可离开。

五、考生安全检查

再次强调:考生只能携带“三、考试携带证件和物品”所允许的物品进入考试封闭区域,其余物品均为非考试物品,在进入考试封闭区域之前需要集中存放,方可排队安检。

各考点将严格落实“2+1”安检模式,即考试封闭区域入口使用金属探测器和智能安检门分别对考生进行安检;考场入口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再次进行安检。

(一)考试封闭区域入口安全检查

在考试封闭区域入口处进行考生证件核验和安检。

依次使用金属探测器和智能安检门对考生进行全方位检查。安检过程中,出现因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发生报警提示或携带非考试用品的,考生需先放置到非考试物品集中放置处考生因去存放物品等情况离开后再返回的,须严格按照2+1”安检模式再次排队进行安检。

(二)考场入口安全检查

在考试入口处再次进行考生证件核验和安检。

使用金属探测器检对考生进行全方位检查。安检过程中出现因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发生报警提示的,考生需作出解释说明,并将物品放置到非考试物品集中放置处,再进行“2+1”安检,直至安检合格后方可入场。

考生入座后,如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返场的,监考员须按规定对其再次进行安全检查。考试期间,考生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需要由同性别考试工作人员全程同行。

六、进入考试封闭区域和考场时间

(一)四级考试

1.7:30开始,进入考试封闭区域。

2.8:30开始,进入考场。

(二)六级考试

1.13:30开始,进入考试封闭区域。

2.14:30开始,进入考场。

具体时间以现场安排为准。考生听从现场调度人员安排,有序通过安检,安检通过后方可进入。

考生进入考试封闭区域后,可在教学楼内等候,待有关人员下达进入考场指令后再有序进入考场。

四级考试9:00以后,六级开始15:00以后,禁止考生进入考场。

七、听力考试播放方式及试音安排

(一) 中山校区

1.采用IP广播播放系统,为外放方式,无需佩戴耳机。

2.试音安排在129日至12中午12:20-13:30试音,试音地点为考场教室。

(二) 建华校区

1.红外听力播放系统,请自备红外线耳机,否则听力考试无法进行。红外放音系统采用戈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GL-9001大功率红外发射机,红外耳机需兼容该型号发射机信号,并正常解码,有红外线语音跟踪技术。红外线(IF)频段为3.8 MHZ。

2.试音安排在129日至12日全天试音,试音地点为考场教室。

3.耳机购买安排在1212日全天,厂家在新建2教室等候。

(三) 政法学院校区

1.红外听力播放系统,需自备红外线耳机,否则听力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红外线(IF)频段为3.2 MHZ3.8 MHZ。

2.试音安排在12715:00-17:0012月12日17:30-19:30考生可凭学生证、准考证自行前往试音。试音地点: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569号,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校本部教学楼。

请考生在听力试音期间对耳机进行调试。试音期间请避开正在上课或考试的教室,不要干扰上课、考试及自习秩序。耳机不兼容或不清晰的请及时解决更换。考试时请携带调试好的耳机及电池进入考场,考场无备用耳机及电池。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接收听力播放,后果自负。

八、诚信应考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树立“以诚信考试为荣、以违纪作弊为耻”的观念,认真学习《考生违纪、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处理办法》(附件1)等国家考试法律法规,对违纪、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将依据相关处罚办法和程序进行。

考点考场全部为视频监控考场,考后还将进行回放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的,同样依据相关处罚办法和程序进行。

请考生务必心存戒惧,诚信应考,切勿以身试法!

九、其他事宜

凡本次四、六级报名的考生,如发生无故缺考则取消下一次报名资格(因生病等事由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需上交四、六级考试书面请假申请,由考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批、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各教学单位于121218:00前汇总后报送交至行政楼410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

 

教务处

                              2025121


附件1

考生违纪、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暂停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 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 至3 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三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 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次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作弊行为,教育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学校,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五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考生违规行为,依申请向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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