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医资〔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4-15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有效运转和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后函〔2020〕34号)、《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7号)、《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冀财资〔2024〕110号)、《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24〕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教辅、管理等方面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财政厅综合管理、省教育厅监督管理、学校占有及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与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采用“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的分级管理方式。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研究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处置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三)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国有资产报告编报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
(五)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评价工作;
(六)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担负各类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负责对全校资产进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审批手续;
(三)牵头实施资产清查,编制资产年度报告,配合上级部门资产专项检查;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设置国有资产管理经费并组建“国有资产管理专家库”;组织资产验收、报废鉴定、清查盘点、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按《河北医科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十条 学校按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按归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房产、家具、设备、图书、信息数据等各类资产的配置、验收、建账、使用、调剂等事项的管理;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做好归口管理资产的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对闲置、待报废资产提出调剂或报废申请;
(四)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并报告其归口管理的资产情况。
第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校长办公室
负责校名、校誉、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
(二)教务处
负责组织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审核、论证;负责大型教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相关工作。
(三)科技处
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审核、论证;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相关工作。
(四)财务处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资金和财务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编制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除存货以外的流动资产的管理;负责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五)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负责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汇总统计工作;负责资产报废、评估及处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入账审核、变动、核销等账目的管理工作。
(六)后勤管理处
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和构筑物、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在建工程等资产的管理;负责新建、改扩建(含拆除)等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的办理。
(七)技术转移中心
负责学校专利类、非专利技术类、著作权类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利用。
(八)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
负责校园网络设施、信息平台设施以及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九)图书馆
负责图书和档案类资产的管理;依托图书信息系统管理各类图书、期刊、数据库的配置、管理以及全校图书的归口统计和上报。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全员管理理念,实行“资产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三级负责制。
资产使用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资产负责人,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使用效率负管理责任。
资产管理员配合资产负责人开展工作,负责具体资产管理工作。资产使用部门应当明确资产管理员的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账、物交接核对无误,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资产使用人对其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保管和维护责任。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申购、维护、调拨、调剂、报废的审批、申报、论证与管理;
(三)组织完成本部门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
(四)优化资产配置,对于闲置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主动盘活或配合进行调剂处理;
(五)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清查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六)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存量资产使用状况等因素,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要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部门配置资产应当与其履行职能需要相匹配,本着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配置资产首先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避免重复购置与浪费。确需纳入新增资产配置范围的资产,应当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配置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首先考虑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配置。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部门通过购置、调剂、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须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履行资产建账手续。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在建工程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以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
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应当加强产权管理,确保产权清晰,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于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及时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专利技术、著作、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明确权属,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对拥有的文物陈列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九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的资产,按照学校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资产验收程序。
分散采购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加强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变动收回、清查盘点和维护等使用管理,设置资产分类明细账。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资产因发生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存放地点变化等变动,以及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原因收回时,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动态更新,确保资产完整收回。
正常退休人员、调离人员需认真核对名下资产,完成账目和实物交接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将符合要求的设施与仪器,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纳入河北省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转租转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或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
第二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瞒报漏报:
(一)明确标注有关内容的申请文件(1.单位性质,如:财政定额定向事业单位;2.出租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和建筑物结构安全设计要求,有消防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等需附上佐证材料;3.学校有无同类资产出租与租入并存);
(二)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资产信息卡、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未能及时办理有效权属证明的闲置业务用房对外出租出借的,要提供资产产权无纠纷的证明;
(四)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公开竞价招租材料或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出具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批复等文件中明确的出租出借资产名称、数量、期限、招租及收入管理等要求进行,批复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因故未能实现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方式。国有资产出租价格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从其规定。利用国有资产出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九条 出租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风险管理。出租合同签订后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取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收取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在扣除相关的税费后,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三十三条 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移交的;
(四)需要进行产权变动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六)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按照申报、鉴定、审批、处置、销账的流程进行。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学校占有、使用土地、房屋构筑物和车辆的处置,按照学校程序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构筑物、车辆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应当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学校自主审批、按程序处置,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未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按照学校程序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审批。
第三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资产使用部门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瞒报漏报。
第三十八条 待处置资产在移交、处置前,使用管理部门应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 软件资产应当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经专业技术鉴定后,按照《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冀财资〔2024〕110号)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应当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六章 资产清查与资产报告
第四十一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上级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物清理、财产清查,依法确定资产权属、确认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资产清查要以真实体现资产状况、资产使用状态,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目的,按照国家的资产清查制度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数据信息库,对资产数据、变动信息及时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更新。
第四十四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时按照要求向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数据,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对报送国有资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使用人,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处和审计处根据各自职能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使用人不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擅自批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擅自将国有资产挪作他用,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因管理不善出现丢失损毁及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医资〔2017〕3号)、《河北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资〔2017〕4号)、《河北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冀医资〔2017〕8号)同时废止。
2025年4月15日
